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及措施。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下,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教职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明确、常抓不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学校教育改革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完善惩防体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公共实验中心党支部对本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李志业任组长,樊明智副主任任副组长,支部委员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公共实验中心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干部、党员、教工学习党纪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重要文件,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师德师风教育。
(三)协助学校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执行上级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立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履行相应监督职。
(四)坚持“一岗双责”(“一岗”即一名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即一名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定期分析和研究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注重抓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五)坚持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和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六)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师德师风、职业道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整改。
(七)每年年底向主管校领导和学校纪委书面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共实验中心主任对本中心的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科研、创收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三)对于本单位在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公共实验中心副主任除协助正职履行职责外,在廉政建设中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学校和本中心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办事要注意走群众路线,增加工作透明度;廉洁自律方面要管好自己和家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情况。
(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三)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实施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推荐干部情况。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和信访调查工作的情况。
(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责任追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公共实验中心直属党支部
2012
年
12
月
1
日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实验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